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89号 申请人: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迎宾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1479845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支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489363。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诉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江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100元,由重庆市慧平管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