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903民初2387号某某、浙江舟山荣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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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238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舟山荣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2号昌正商务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5404356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舟山鑫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大道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8K5E3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舟山荣源建设有限公司、舟山鑫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浙江舟山荣源建设有限公司、舟山鑫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6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