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5448号
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婵,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2018年8月误餐补助费100元;2、原告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3、原告无须支付律师费4909.86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续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份误餐补助费100元;
三、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909.86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