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6执恢28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6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6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海沙
书记员  黄俊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