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7341号
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7157K。
法定代表人田绪文。
委托代理人沈黎,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85000元。2、支付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共计27750元(自2018年1月7日验收满2年之日起计,年息5%,累计三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5000元;
二、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8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18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晓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刘 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