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3**D0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