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734号 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振明路161号四季星城C栋四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P0W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00元的财产。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7906××××1747账号已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支行(账号:7575××××9895)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德兴城支行(账号:9440××××9512)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3891××××9375)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账号:3371××××321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