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447号
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振明路161号四季星城C栋四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P0W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民初2355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万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索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