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7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东兴社区**教育工业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7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