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申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7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催款函和邮寄记录、证据微信记录截图、证据微信截图,全部为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但其没有提供。事实上,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催款函,且其提交的证据7的邮寄记录上的编码也查询不到邮寄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伪证据,但一审却据此做出错误判决。二、被申请人主张的合同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自2018年1月7日起主张合同款(即185000元),但其一直未向申请人主张。截止至2021年1月6日,该笔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其在2021年3月11日提起诉讼主张该笔合同款,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已通过催款函催收债务,案涉款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一、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结合本案,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虽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其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二、本案中,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款项,一审判决据此判令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本金及利息,有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