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