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02民初15464号
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188号5幢3楼。
法定代表人:张晨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毓,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康伯路与白马大道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发辉,大队长。
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弋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5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鸿仙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弋阳公安消防大队营区规划委托设计合同》1份,约定1.委托事项⑴委托设计项目名称:弋阳公安消防大队营区规划;⑵委托设计项目具体内容:营区规划设计(①大门励志雕塑;②党员休闲文化园;③忠诚园;④党员先锋园;⑤强军文化园;⑥清贫园)。2.委托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总共为:93000元,其中大门励志雕塑20000元;党团休闲文化园以及忠诚园30000元;党员先锋园15000元;强军文化园18000元;清贫园10000元。经双方协商后,优惠价格为68000元。优惠条款:1.方案通过并由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民币68000元。2.方案未通过未采用:人民币40000元。3.付款方式:分期付款设计费支付金额及比例表㈠首期付款,分期付款比例20%,付款金额为13600元。备注:初稿汇报3日内。㈡二期付款,分期付款比例50%,付款金额34000元。备注:设计定稿3日内。㈢尾款,分期付款比例30%,付款金额为20400元。备注:施工前3日内。合计人民币68000元。如方案未通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于弋阳县通知不采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结果后按比例付款,首次付款13600元,第二次付款20000元,第三次付款6400元(以上金额于告知结果后3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3.设计的时间:弋阳县选定委托设计形式,按照弋阳县所选,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3月27日13点30分遵照弋阳县对委托设计所提出的意向和理念设计出初稿并交于弋阳县审定,在审定意见基础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稿设计(由弋阳县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4.违约责任:弋阳县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须向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合同总金额50%的经济损失,弋阳县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后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人民币68000元,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弋阳县须在终止合同三日内完成支付。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额退回给弋阳县等内容共计9条。合同下方分别盖有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弋阳县委员会的公章。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弋阳公安消防大队党建规划室内委托设计合同》1份,约定1.委托事项⑴委托设计项目名称:弋阳消防大队党建规划室内设计。⑵委托设计项目具体内容:训练塔外墙、大队主楼两层等。2.委托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60000元。3.付款时间及方式:弋阳县在设计方案初稿完成前(2017年5月12日前)支付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额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48000元,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全额设计费的30%后,将成套设计方案初稿(包含效果图)给弋阳县;在成套设计方案初稿(包含效果图)给弋阳县3日内(2017年5月15日前)弋阳县再次支付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额设计费的50%即人民币80000元,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全额设计费的80%后,根据弋阳县的意见进行修改及深入设计,在2017年5月21日将成套完稿的设计方案(包含平图、效果图及施工图)给弋阳县;在设计项目施工完工前,弋阳县支付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余款20%即人民币32000元。如设计项目在2017年9月1日前未进行施工或未完工,弋阳县须在2017年9月5日前支付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余款20%即人民币32000元。3.设计时间:双方约定设计时长为签订设计合同后的十五天内完成。弋阳县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设计后,可以要求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设计方案再进行一次修改,但必须在2017年5月30日前提出明确的最终修改意见或确认定稿,超期未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或未确认定稿为弋阳县已认可该方案,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修改意见后需在7日内完成终稿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弋阳县由专人负责与我方设计人员对接,所有需要弋阳县提供内容的版面,弋阳县公安消防大必须在12小时内按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给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弋阳县驻场设计期间,弋阳县必须为对方提供可以24小时不间断设计的场所、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驻场设计过程中的住宿及三餐由弋阳县提供等内容。4.违约责任:弋阳县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作品完成前终止合同,须向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经济损失即人民币80000元;弋阳县在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作品完成后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即人民币160000元;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弋阳县须在终止合同或违约后三日内完成支付等内容共计9条。合同下方分别盖有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弋阳县委员会的公章。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完成了两份合同约定的初稿设计及设计定稿汇报,被告于同年5月11日收到定稿后,同月13日答复称”款项要走流程之后再付”。当日,被告支付了设计费5000元。同月17日,原告收到设计费19000元。被告弋阳县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履行设计进度款的付款义务。同年6月19日,原告通过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弋阳县邮寄两份律师函,该律师函已于同月23日妥投,律师函载明:㈠原、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弋阳公安消防大队营区规划委托设计合同》,原告从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5月20日完成设计方案初稿及成套设计方案初稿,两项内容占合同设计费的30%和50%,合计47600元。至今只于2017年5月12日支付5000元,尚欠设计费42600元。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协商处理此事。如逾期未处理,原告将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届时你将承担支付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内容。㈡2017年5月5日,贵单位与米奥公司签订《弋阳公安消防大队党建规划室内委托设计合同》,米奥公司从2017年5月5日至同月20日完成设计方案初稿及成套设计方案初稿,两项内容占合同设计费的30%和50%,合计128000元。贵单位至今只于2017年5月17日支付了19000元,尚拖欠设计费109000元。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协商处理此事。如逾期未处理,原告将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届时你将承担支付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内容。针对上述律师函载明的内容,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后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相关的设计方案初稿及成套设计方案初稿,虽然其完成《弋阳公安消防大队营区规划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初稿设计和终稿设计时间有所延迟,存在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被告只履行部分付费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弋阳县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47600元、128000元,合计人民币175600元。被告已支付设计费24000元,应从总设计费中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弋阳县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计人民币151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弋阳县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