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02民初11585号
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采购总监,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展示柜定做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79542元及支付违约金1767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2日,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展示柜定做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加工安装展柜、书柜、电脑桌等物品,对样式标准及使用材料附随相应施工图纸,工程款总金额为88380元,工程预付款为工程款总金额的40%即35352元,定做物品全部生产完毕出厂前支付工程款总金额的50%即44190元,安装全部完成审计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即8838元,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前,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如未经甲方验收或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后面工程款,乙方应当于2016年9月5日前将定做物及安装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场地并开始安装,定做物运到甲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按照合同所约定对定做物进行全面验收,对质量、数量、安装质量不合格及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予以免费重做、更换或返工,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延期一天,须按照工程款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期一天,须按照当时应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次日,原告支付被告预付款1000元。2016年8月15日,原告又支付被告预付款34352元。2016年9月1日,原告方派出代表前往被告处查验已加工成品。次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4190元,被告随即装车发货,原告所派出的代表也随同返回金华。2016年9月3日,被告将定做物运至指定场地并在原告代表见证下安装完毕。事后,原告以被告所制作的定作物用材与合同附件施工图严重不符等为由要求被告返工并拒付工程尾款。2016年9月23日,原告委托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决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展示柜定做合同》,并希望被告前来处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