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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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龙,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93105572T。
法定代表人:张晨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岚,朱榕,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按规定减免。
审判员刘敬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