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7118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滕露露,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晨鹏,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