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2民初521号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冶某,系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钰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8DYK2X。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冶某,系青海创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蔺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隆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PYE7D4B。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J。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0134987D。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188F。
法定代表人廉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061L。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甘肃钰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蔺某、内蒙古隆岩商贸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钰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钰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忠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