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2346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磊,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0001。
法定代表人:刘洪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188F。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舒晓,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
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26号金茂大厦2303房。
原告***与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舒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舒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舒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舒晓的起诉。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慧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