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1093号
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首蓿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愿,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美术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2号。
负责人:罗雪村。
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