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3809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355号大夏国际中心B座23层05-08室。
法定代表人:尚炳,总经理。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董事长。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星
书 记 员 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