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3339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愿,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
第三人:四川美术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2号。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美术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