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3339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愿,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 第三人:四川美术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2号。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美术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