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3240号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莞樟大道1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6元,减半收取计7963元,由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