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亿利某某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625民初1967号 原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188F,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56693150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镇刀图嘎查。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设计费用122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因拖欠设计费用122万元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10.1768万元(自2021年7月1日暂算至2023年8月31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LPR3.85%计算)及后期利息(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以LPR3.85%计算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被告***沙漠国际中心项目设计工作,原告如约完成设计工作后,因被告自身原因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后针对该欠款,被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用135万元,并承诺:2020年10月31日前还款3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2021年8月31日还款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同年10月21日原告《回复:同意还款确认函》,同意按此还款计划执行。后被告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四次向原告支付13万元后余款122万元至今未支付。上述《还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被告应遵照执行,其拖延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经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经测算,自2021年7月起,暂算至2023年8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利息10.1768万元(自2021年7月暂算至2023年8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如下证据: 出示第一组证据: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回函、《***国际沙漠论坛会议中心项目委托设计合同(1301-008SJ)》补充协议,证明目的: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经最终结算被告仍欠到原告设计费135万元。 出示第二组证据: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明目的: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3万元。 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递交书面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就***国际沙漠论坛会议中心设计签订《***国际沙漠论坛会议中心项目委托设计合同(1301-008SJ)》补充协议。合同中载明履约过程中,甲方(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向乙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次付款59.568万元和第二次付费59.56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178.704万元。因项目进展原因,乙方未开展后续配合工作,双方商议核减费用33.704万元整。 二、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计划中载明:2020年10月31日前还款3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2021年8月31日还款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盖有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公章。2020年10月21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还款计划确认函》,确认函中载明:对于贵方提出该《还款计划》,我方同意按此执行。该涵盖有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公章。 三、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还款计划》后给付原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3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沙漠论坛会议中心项目委托设计合同(1301-008SJ)》补充协议及《还款计划》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义务,被告应按照《还款计划》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设计费用12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在其《还款计划》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用,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浮动利率3.85%计算符合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即违约金为10.191847万元(以122万元为基数,按照3.85%计算),原告主张10.1768万元视为对权利的处分,本院支持违约金10.1768万元及后期违约金(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以年利率3.85%计算实际付清为止)。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款122万元; 二、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0.1768万元及后期违约金(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以年利率3.85%计算实际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8347.96元,由被告亿利***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