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810号
申请人:山东北田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芹,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改庆,经理。
申请人山东北田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北田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北田重工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北田重工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