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4040号
原告: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佳,校长。
原告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鸿元
审判员 周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