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改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2597388Q。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B座二层。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创新博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432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振宇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武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