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123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
法定代表人:韩艳波。
被告: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中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