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

***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1236

原告:***,男,19625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

法定代表人:韩艳波。

被告: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中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西沙梁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鸿禹超拆迁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3日立案。原告***于20191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刘立婷

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