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72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北路行政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40143093916。

法定代表人:薛晓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效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北路行政集中办公区(住建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768532463。

法定代表人:包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被执行人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南县新安镇镇西村1666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灌自然资罚字[2020]0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灌南县新安镇镇西村166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人民币33332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9日送达给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灌自然资罚字[2020]0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灌自然资罚字[2020]0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灌南县新安镇镇西村166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由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军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