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香格里拉庄园18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北路行政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中美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祥,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中美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申请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何海莲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寇运龙
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