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81民初3088号
原告:申洪亮,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何民选,男,***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邯郸市翔安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申洪亮与被告何民选、***、邯郸市翔安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申洪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洪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