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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4F-3单元。
法定代表人:戴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9层。
负责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六里中心路128弄2幢1418室。
负责人:顾凤英。
再审申请人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案件的相关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管 波
审判员 许俊梅
审判员 赵 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