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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7594号之一
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4F-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30425200。
法定代表人:戴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8476864XT。
负责人:尤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六里中心路128弄2幢1418室。
负责人:顾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以发现本案证据尚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发现本案证据尚不充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