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智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恢4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3042520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1A单元。
法定代表人:戴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60089557U,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60-222号2楼2130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兴。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智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624212828,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60-222号2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智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0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94079.32元、违约金人民币380155元,合计人民币6974234.32元,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163元,保全费为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7163元,由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三、若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还应另行向原告承担以人民币6974234.32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被告**、***、无锡市智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阳之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首次执行过程中,全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执行,经查,受托法院未立案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回单显示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而退信。
2、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7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购物地址、公积金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2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未续查封的法律后果。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8月16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洪萍、**名下位于无锡市龙湖滟澜艺墅92号不动产,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20年5月26日,上述房地产以人民币7244500元成交,扣除本案税费、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本案分得1072284元。上述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6、2019年8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19年12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长江国际花园121-502室房地产(查封期限截止至2021年2月8日)、湖畔花园137室房地产(查封期限截止至2021年9月19日)、南河浜12-505室及12-506室房地产(查封期限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新洲花园43幢201室房地产(查封期限截止至2023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未续查封的法律后果。上述房地产均设有大额抵押债权且本院均为轮候查封,处置对申请执行人无利益,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动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7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未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措施。
9、2020年7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011397.32元,已执行到位1072284元,尚有执行款593911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谚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