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风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阳光财险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被上诉人因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所发起的重复起诉,并无新的事实与理由。鉴于本民事诉讼涉及的刑事案件仍正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不应再次受理本案。二、本案涉及到一起公安部部督的重大恶性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涉及全国五省七市,已经查清的案情(包括本案中部分事实)已经先行移交法院进行审理,近期有望做出刑事判决。在此过程中,全国五省七市所涉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均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故请求贵院裁定直接驳回起诉。三、被上诉人无权根据框架协议《业务合作协议书》将多起案件合并起诉,本案争议的本质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保险理赔纠纷,应根据每份独立保单分别起诉。四、本案争议核心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照保险保单、保险条款的约定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因保险条款管辖权约定不明,应由法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承租人责任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苏0590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风云公司(丙方)、阳光财险公司(甲方)及案外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码电子)(乙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第九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之间因本保险、保证合作事宜发生争议时,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案外人爱码电子向阳光财险公司投保的《承租人责任险保单》并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且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保险人、投保人及第一受益人三方的业务合作协议为准。”再次确认了《业务合作协议》中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故风云公司依据该管辖约定,向其住所地一审法院起诉阳光财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阳光财险公司提出的本案系重复起诉和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理由,均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程序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可由原审法院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
综上,阳光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