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14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许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4.40元,减半收取计469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七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