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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5民初298之一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鹤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中小企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华战旗,职务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鹤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厂房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公司厂房隔断、吊顶及框架工程,安装面积2939平方米,一次性包干45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后被告欠工程款100500元,被告承诺2020年6月1日偿还5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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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按年3%给付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款项本息合计11808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十一条(5)条约定:“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成,提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诉讼。”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诉讼,故本案应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曲岩
人民陪审员马丽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