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81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桐城,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开发区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G1区G1-5号商业楼商服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文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20)黑8110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经当事人同意采取询问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旺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桐城、***,被上诉人百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德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能导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为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与德旺公司、百杰公司之间的关系,确认***应否为共同必要诉讼参与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项目支出进行举证,综合认定案涉工程款实际数额,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20)黑8110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