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02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齐市龙沙区工业园区明海路**。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明海公路**。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