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020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569893122F,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
法定代表人:许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功锦,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