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2767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
法定代表人:许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功锦,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50元,减半收取计864.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德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