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1402号
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金域华府公寓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1847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力,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42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致和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C1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原告安徽春晓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陆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