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1403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经理。
被告: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5号佳达科技工业园科技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范宇翱,经理。
被告: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321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专,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11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20000元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2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