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140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5号佳达科技工业园科技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范宇翱,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321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专,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