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600号
原告:安徽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521号院内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492059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5号佳达科技工业园科技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47598428。
法定代表人:**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