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文,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军飞。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小区第XX幢第XX层XX号及第XX幢第XX层XX号、第X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小区第XX幢第XX层XX号及第XX幢第XX层XX号、第X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