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邵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文,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军飞。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小区第XX幢第XX层XX号及第XX幢第XX层XX号、第X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小区第XX幢第XX层XX号及第XX幢第XX层XX号、第X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