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149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朗泰尚象郡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键,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金霞大道与公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舒军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