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万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621民初2262号之一
原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思县万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PXUT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万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6元,由原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