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恢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
被执行人: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王家里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44543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各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继承***(***)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王家里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00私2557),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