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393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王家里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