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2财保5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王家里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44543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95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三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