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528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朱家峪村幸福路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曹范政府大街15号。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总经理。
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街道迎宾东路218号香榭雅居5栋1层5号01铺。
主要负责人:徐少强。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2号楼西区2043室。
法定代表人:赵德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蛟,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崔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检,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康雪,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齐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真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文振,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槲瞳村二区15号。
被告:胡杰,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0号3单元501号。
被告:李吉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章历村东河街28号。
第三人:丁彪,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埠西村中学路66号。
第三人:张业贵,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埠西村中学路66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成万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千成万巴州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城乡水务局)、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苹果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第一公司)、赵文振、胡杰、李吉泊、第三人丁彪、张业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被告千成万巴州公司负责人徐少强、城乡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蛟、红苹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检、潘康雪、中建八局第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马真香、被告胡杰、赵文振、第三人丁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泊、第三人张业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依法向原告***、原告**支付工程款698,234元及延迟付款期间利息(以698,234元为基数,自原告***、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负担。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赵文振、胡杰、李吉泊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赵文振、胡杰、李吉泊对本案所涉欠款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章丘绣源河埠村段项目工程交由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后分包给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成由扫描宝用户创建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签署《扩大劳务合同》,约定:两原告负责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章丘绣源河埠村段浆砌石挡墙工程,结算价格按照440元/立方米,包工包料。两原告安排第三人丁彪、张业贵等人成立工作班组,***、**为实施所承包工程进行了材料采购及人员人工工资支付,两原告共计施工浆砌石挡墙1573.6立方米,金额总计698,234元。就上述工程款项,***、**多次要求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支付,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均推诿。
被告千成万公司、千成万巴州分公司辩称,千成万巴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未与原告进行过结算。
红苹果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并非我单位承包,而是赵文振借用红苹果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承包,后分包给胡杰、李吉泊,我公司并非发包人,并且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结算完毕。
中建八局第一公司辩称,我单位将工程分包给红苹果公司,我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厉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赵文振辩称,我是借用红苹果公司资质将工程分包给了胡杰和李吉泊。
胡杰辩称,赵文振承包工程以后转给我,口头约定3%的管理费,我和千成万公司合作分包了赵文振用红苹果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章丘水务局为进行小清河治理,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中建八局第一公司,后中建八局第一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红苹果公司。2020年5月15日,赵文振与红苹果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红苹果公司将小青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济南市绣江河、杏花河、白云湖蓄滞洪区、芽庄湖蓄滞洪区治理工程施工1标护岸工程埠村段承包给赵文振施工,工程所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赵文振负责处理。赵文振未经红苹果公司许可不能转包、分包工程。签订协议后,赵文振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千成万巴州公司与胡杰。后胡杰与千成万巴州分公司再次分包给***与**。经胡杰与***、**结算,确定涉案工程量为1471立方,单价为420元每立方,合计工程款为617820元,张业贵已经领取人工费10万元,机械费30240元由胡杰单方支出,***、**同意予以负担。
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对章丘水务局和中建八局第一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所涉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但张业贵已经领取部分应予扣除。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一直未有明确的结算信息,截止起诉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对账和结算,故本院对***、**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责任主体,本院认为,胡杰、千成万公司在违法分包后又将涉案工程予以转包,故胡杰、千成万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赵文振、红苹果公司系违法分包给胡杰,故赵文振、红苹果公司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杰、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517820元;
二、赵文振、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1元,财产保全费4011元,由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山东红苹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